建设工程 违约条款 竣工日期
【案例索引】
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90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相关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有误。实际施工人曲小元借用威远建筑公司的资质施工,该挂靠行为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威远建筑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威远建筑公司拒绝、拖延竣工验收,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2日已延误520天,工期严重延误,导致伊发房地产公司增加建设成本,利润损失巨大,该合理的损失应当由威远建筑公司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渭水华府2#、3#地下汽车库及会所施工协议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中关于竣工日期及逾期竣工违约条款对双方均无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17年9月案涉工程实际完工,完工后进行了内部预检及整改,威远建筑公司在2017年10月向伊发房地产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伊发房地产公司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了验收。后伊发房地产公司报陇西县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2018年6月12日陇西县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向伊发房地产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核查意见书》,指出部分施工工程与设计图纸不符又无设计变更的情况等,不予现场监督。至此工程未能继续进行竣工验收。伊发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逾期竣工导致其损失巨大,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系因威远建筑公司的原因造成损失,因此伊发房地产公司关于逾期竣工损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驳回伊发房地产公司关于逾期竣工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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