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依据其结算条款主张权利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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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  结算条款   无效合同
       
【案例索引】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365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利息支付及起息时间点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支付工程价款是对承包人的折价补偿,工程款利息系折价补偿的法定孳息,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依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应返还质量保修金,则拖欠的全部工程款包括质量保修金在内,在结算之日起应全部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永达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90%至95%的前提是南通六建公司移交案涉工程资料,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资料并未移交,故原审认定永达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90%至95%,亦不缺乏证据证明。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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