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谢文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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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谢文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61号2014-03-24
 
当事人
原告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伟雄。
委托代理人高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谢文蕙。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案外人庄某某的妻子,原告与庄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庄某某欠原告人民币543,2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庄某某至今仅付款34,794元,尚欠508,428元。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对案外人庄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20121号案件中欠原告的508,4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与庄某某身份证明;
2、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证明被告系上海市鲁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产权人;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20121号判决书,证明庄某某欠原告款项;
4、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3份、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系争债务是庄某某与被告共同经营餐厅时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餐厅员工工资系谢文惠的银行卡中支出的,证明谢文惠与庄某某共同经营餐厅;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17号判决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份。
 
被告辩称
被告谢文蕙未到庭答辩、应诉。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系案外人庄某某的妻子。2010年,原告因与案外人庄某某发生承揽合同纠纷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27日该院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12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酬人民币498,000元;二、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酬人民币498,000元从2010年4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7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6,897元由庄某某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庄某某系夫妻关系,对案外人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谢文蕙对案外人庄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121号案件中所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被告谢文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贵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谢文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奇
代理审判员 张 煜
代理审判员 施慧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璐皓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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