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带来的管理混乱、质量参差不齐,故法律上是严格禁止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挂靠具有资质的企业。
上海工程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我国是不允许挂靠进行修剪建设工程的行为,且在我国的法律上更是采用禁止性的规定,意味着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是在实际中挂靠行为是屡见不鲜的,那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对于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的效力以及挂靠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挂靠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定为无效的,在协议或者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被挂靠企业依据无效的挂靠合同或协议向挂靠方主张挂靠费、管理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的观点:
1、被挂靠企业依据无效的挂靠合同或协议向挂靠方主张挂靠费、管理费的,因该挂靠属于违法行为,不得因违法行为产生收益。
在(2018)最高法民终18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依据无效的挂靠合同来要求扣减挂靠费、管理费。
在(2016)最高法民申279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挂靠协议认定无效后,关于管理费的条款亦应无效,所以不能依此主张挂靠费及管理费。
2、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挂靠企业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考虑其在组织施工和参与管理方面的付出,法院应当允许被挂靠企业基于《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请求挂靠方返还相应利益,但是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参与了管理。
在(2017)最高法民申3137号件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挂靠企业向挂靠方主张管理费,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参与管理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7)最高法民申215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挂靠企业在挂靠方施工期间,被挂靠企业实施了对账、代付材料款、协调发放工人工资等管理行为,并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挂靠方要求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在挂靠协议无效后,人民法院对于管理费和挂靠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