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 实际施工人 合同相对性 上海工程律师
【案例索引】
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沈良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52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第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沈良洪作为挂靠卓筑公司名下的施工主体,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安达公司主张工程款。安达公司与沈良洪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存在合同关系,沈良洪是卓筑公司代表,安达公司对沈良洪没有付款义务。安达公司与卓筑公司所有文件和全部资金往来与沈良洪无关,工程款由卓筑公司收取,施工管理以及施工责任由卓筑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该条的实际施工人是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和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沈良洪系挂靠在卓筑公司名下实际施工,安达公司亦认可沈良洪为挂靠卓筑公司名下的施工主体,故沈良洪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沈良洪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包人安达公司提起诉讼,安达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沈良洪承担责任。安达公司主张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此种狭义理解不符合该条文意旨,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