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总承包人代位请求主张工程款

  •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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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总承包人   代位请求      上海工程律师     
【案例索引】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柳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086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中铁十五局不应对柳金龙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阜六铁路由阜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六铁路公司)经招标发包给中铁十五局,再由中铁十五局将其中的I标段二分部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劳务部分交由信宇公司施工,后由信宇公司的王泽平以二分部“架子一队”名义交由柳金龙等人具体施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阜六铁路公司与总承包人中铁十五局之间、中铁十五局与信宇公司之间、信宇公司与柳金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中铁十五局与柳金龙之间并无法律关系。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本案中的发包人是阜六铁路公司,中铁十五局是总承包人,柳金龙起诉要求中铁十五局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以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为由,认定柳金龙向中铁十五局主张工程款是代信宇公司或王泽平行使权利,并予以支持,违背了柳金龙原审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也忽略了中铁十五局是否欠付信宇公司工程价款这一关键事实,显然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柳金龙作为实际施工人,系通过王泽平承接的案涉工程,而王泽平系代表信宇公司从中铁十五局下属项目部承接到有关工程的,因此中铁十五局与柳金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中铁十五局与信宇公司或王泽平之间并未完成结算,从中铁十五局原审的举证情况来看,亦不能认定中铁十五局已将柳金龙所施工项目的工程款付给信宇公司,故中铁十五局与信宇公司之间的待结算款项中包含柳金龙所施工的部分。在柳金龙已经完成案涉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其直接向中铁十五局主张工程款,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从中铁十五局曾直接向柳金龙付款的行为来看,其对信宇公司向柳金龙转包的行为是知情和认可的,原审法院判令中铁十五局向柳金龙支付工程欠款亦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妥。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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