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挂靠 无效 上海工程律师
【案例索引】
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1.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为有效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均为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林九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林九公司实际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及管理,施工期间,除了委托牛长贵全权负责项目外,林九公司还另指派张晓刚参与项目管理,故林九公司是本案合法的承包人。林九公司向牛长贵出具了委托书且牛长贵系林九公司许昌县分公司负责人,因此信诺公司接受了牛长贵代表林九公司实施的部分行为,并不能因此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的效力。(2)信诺公司在与林九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并不知道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是否还存在内部承包或转包关系,而是在后期因工程争议导致诉讼时才知晓该情况。即使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存在违法转包行为,也与信诺公司无关,并不影响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信诺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第一,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林九公司为承包方,该合同上加盖了林九公司公章和林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栓的私人印章。该合同及附属合同亦未将牛长贵列为当事人。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只能证明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借用资质或者转包关系。信诺公司明确表示,其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关系。本案无证据证明信诺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知道系牛长贵借用林九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故信诺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林九公司,是善意的。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信诺公司的利益。信诺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该协议直接约束信诺公司和林九公司。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