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款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委托鉴定 上海工程律师
【案例索引】
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卓越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2440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本案二审判决以涉案《扬子大厦已施工完成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其一,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固定合同价款结算工程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其二,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未考虑到本案固定价结算合同特点,直接按照据实结算进行委托鉴定,司法鉴定内容违法;其三,在许昌二建公司就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情形下,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询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应当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固定价款合同,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适用固定价款方式计算。本案中,许昌二建公司并未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因此本案不具备按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固定总价计算工程造价的条件。此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的工程价款按照据实结算进行鉴定,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亦更为相符。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且经双方充分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证据使用。许昌二建公司主张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询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应当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经查,许昌二建公司在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后,已就该初稿意见书提交书面意见,鉴定机构亦根据许昌二建公司的书面意见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部分调整,此后许昌二建公司并未再就司法鉴定意见书具体内容提出意见,也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因此,许昌二建公司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