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 上海工程律师
【案例索引】
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中骏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88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对远禾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已分配,农民工的工资已进行发放,如果支持中骏公司的不当请求,将会使人数众多的建筑企业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还是一贯的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分问题,均秉持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或放弃,但是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应为无效的原则。本案中,《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是旺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旺朋公司上诉称对远禾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已分配,农民工的工资已进行发放,因此建筑工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保障。旺朋公司再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为由主张《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无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