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纠纷中“诉讼请求具体”的司法认定

  • 2021-08-23
  • 1051
    在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纠纷中,转让宗地面积和四至应当具体明确,并且宗地图也应当规范绘制,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本篇文章晟曌律师就一则案例对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纠纷中诉讼请求具体的司法认定进行浅析。
案例:(2017)赣01民终822号刘某诉平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8日,被告南昌市平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平发公司)与原告刘某等六人签署了一份《出售土地付定金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即被告平发公司)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土地[土地证号:洪湾国有(2010)276号,宗地面积86亩]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出售给乙方(刘某等六人),价格每亩35万元,乙方预付60万元作为购地定金,甲方收到定金后将相应位置的土地出售给乙方,面积以土地局测量为准。协议签订后,刘某等六人依约分别支付平发公司定金10万元,但被告未依约交付土地,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于2016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中的大约4.96亩土地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
法院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明确宗地面积和四至,并提供合法机构作出的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原告提供的受让土地分割图系其自行制作,该分割图上表明原告受让面积为4.96亩左右,数字不确定;四至说明不明确不规范。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中的大约4.96亩土地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达到具体明确之要求,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刘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海工程律师评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中的大约4.96亩土地交付原告”之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至于诉讼请求如何达到具体之标准,法律难以做到统一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助于避免裁判之后纠纷的再次发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一般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行、用水等关系,如果地上存在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还涉及与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通风、采光、日照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等设施关系。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分割转让合同时,不将宗地面积以及宗地四至明确下来,极易在日后土地使用中引发新的纠纷,有悖于司法裁判定分止争功能的本来含义。
    2.本案原、被告在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同中约定,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测定为准。如果司法确认该约定,客观上产生的效果必然是将裁判生效后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土地测量的行政行为视为司法行为,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行使范围。同时,如果当事人对于土地管理部门的测量结果不服,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应该采取何种途径进一步维权。
    3.我国出台的相关规定要求待分割转让的国有土地情况明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当事人在此基础上申报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文件中,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合法机构出具的测绘图和规划部门意见。本案当事人自行测量和绘制宗地图,缺乏规范性与合法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