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本案海航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如何列明进行以下分析:
一、本案是否可以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兴宏公司施工完毕,海航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验收合格,工程未至质保期。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可以说明海航公司认可了兴宏公司的建设,兴宏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
兴宏公司是否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兴宏公司的建设是否能够使海航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未适当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书》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通过一定事由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符合条件的,即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我认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则属不适当履行,即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其中包括质量不符,也就是债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综上,我认为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不可以解除,对于债务未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可以解除。
本案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且已验收合格,所以不宜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同时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在查找相关资料后发现审判实践中大多从严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二、海航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兴宏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兴宏公司作为施工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时,海航公司有权要求兴宏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工程采取修理、返工、改建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但本案兴宏公司将建好的围墙交付海航公司后,海航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且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海航公司欲以兴宏公司建设的围墙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后多处坍塌,海航公司无法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请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海航公司要求兴宏公司返还工程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海航公司可以诉请兴宏公司立即维修并赔偿损失。
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已经对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兴宏公司交付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质量标准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兴宏公司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应当不予支持。涉案工程仍在质保期内,围墙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修问题,属于兴宏公司作为承包人的附随义务,海航公司可要求其履行相应的维修、重建、赔偿损失义务。
海航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兴宏公司建设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等进行鉴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兴宏公司拒绝修复,海航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并有权要求兴宏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及赔偿损失。
如果海航公司已经委托第三人拆除倒塌围墙、清运土石方、重新构筑围墙,对于海航公司支付的施工费用系兴宏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给海航公司造成的损失,兴宏公司应当向海航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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