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相关问题整理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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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开庭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加工合同书》,合同内容载明: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停车设备波浪板,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清单进行加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等内容。就合同内容看加工合同并不等同于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甲方提供图纸、清单”、“乙方包工包料”实为定作合同,而非加工合同、委托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严谨的合同内容会对案件产生一定影响。
        一、承揽合同涉及的相关概念(为方便归纳整理,设定甲为定作人,乙为承揽人)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加工系定作人甲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乙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例如乙为甲建房、装修、加工服装。
       定作系承揽人乙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乙按照定作人甲的要求完成工作,例如乙为甲制定甲定制的蛋糕、家具等。
     (简记“来料加工、己料定作”)
       二、承揽人乙按照定作人甲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一般根据原材料由谁提供、标的物系动产或不动产而有分别。
      1、定作人甲提供原材料,加工合同关系。(1)制作的标的物为动产时,制作的标的物完成时,定作人甲即取得制作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2)制作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制作的标的物完成时,定作人甲取得制作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
       2、承揽人乙提供原材料时,定作合同关系。(1)制作的标的物为动产时,如果定作人提供了工作基底,制作的标的物完成时,定作人甲取得所有权;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的标的物完成时,承揽人乙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乙向甲交付时,定作人甲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2)制作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制作的标的物完成时,定作人甲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
        三、定作人甲支付报酬义务的“后付主义”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即合同法对于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义务采用了“后付主义”,即对承揽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一定影响。
       在合同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时:1、工作成果需要交付的,(1)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乙尚未开始工作,甲请求乙立即工作,乙不得以甲尚未支付报酬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此时乙完成工作与甲支付报酬无同时履行抗辩关系。(2)如果承揽人乙已经完成工作,定作人甲请求乙交付工作成果的,乙可以以甲尚未支付报酬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乙交付工作成果与甲支付报酬成立同时履行抗辩关系。2、工作成果不需要交付的,报酬应于工作完成时支付,承揽人乙有先完成工作的义务,定作人甲无先支付报酬的义务,乙不得以未支付报酬而拒绝工作。
       四、风险负担问题
      1、制作成果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采用交付主义:(1)制作成果交付前,风险由承揽人乙承担,乙无权收取报酬,已经收取的报酬应当予以返还;(2)制作成果交付后,风险由定作人甲承担,承揽人乙有权收取报酬,已经收取的报酬不予返还。
      2、原材料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采用所有权人主义:(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加工关系,损失由定作人负担;(2)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损失由承揽人负担。
       五、定作人甲有任意变更权和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时间上的限制:承揽人乙完成工作之前。
       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甲行使任意变更权或任意解除权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承揽人乙能否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3、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揽人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七、承揽合同有别于委托合同
       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在处理他人的事务,均包含一定劳务的提供。但是,承揽合同的标的系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注重结果。委托合同的标的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注重过程。承揽合同一定时双务、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为双务、有偿合同,也可为单务、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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