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分析

  • 2021-08-19
  • 1196
​​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建工优先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故其受偿范围也由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予以规定,而不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任意约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解(一)》)作出了专门规定,其第40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延续了已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内容上未做任何调整。

从内容上看,《建工合同司解(一)》第40条采用了转引和排除的方式对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准用性规范,将受偿范围转引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具体规定上,第二款则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明确排除在受偿范围之外。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具体是指那些规定?还有哪些项目可以纳入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除了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之外,还有哪些项目不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本文将做详细分析。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指如下两个规定: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文号:建标〔2013〕44号,生效日期2013年7月1日)
2、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建标〔1999〕1号,生效日期1999年1月5日)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两种分类的关系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规定对比,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

上述规定虽然采用的分类和表述方式不同,但其内在含义基本相同。因此,为了便于理解,可以总结出如下结论: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这七项。换言之,全部建设工程价款都属于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每一项都具体包括哪些组成内容,应当如何理解其含义,建议读者详细阅读《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附件1和附件2,其中不仅列明了每一项的具体分项构成,还列明了详细概念。笔者在这里仅列举从附件1中摘录的关于“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内容: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括: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这七项的组成内容作了修改,那么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时也需要相应调整。

二、其他可以纳入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的项目

1、承包人垫资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
垫资是指承包人利用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工程建设,待工程完工或者满足约定情形时,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垫资有主动垫资与被动垫资两种。主动垫资通常是承包人为了从发包人处承揽到工程项目而自愿垫资,有的主动垫资会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有的则不约定。被动垫资则通常是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又一时难以从发包人处取得被拖欠的工程款,为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不得不先自掏腰包来进行工程建设。

《建工合同司解(一)》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垫资款项是否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垫资,只要垫资款项确已用到工程项目上,物化到建筑物中,垫资款项能被认定为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就应当对垫资享有建工优先权,这样才符合《民法典》第807条保护建筑工人合法利益的立法目的。

2、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在性质上属于发包人应当给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仅是发包人为了在缺陷责任期内确保工程质量而预先扣除的工程价款,因此质保金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

三、不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的项目

1、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
《建工合同司解(一)》第40条第二款将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排除在受偿范围之外,其主要理由为:司法解释赋予承包人可就全部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系坚持了《民法典》第807条的立法精神。但除承包人外,建工优先权对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等主体的利益也有很大影响。司法解释既要通过优先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方式来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等主体的利益,要做好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况且,利息不属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也就不宜将利息纳入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利息不局限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也包括承包人垫资所产生的利息。

《建工合同司解(一)》第40条第二款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排除在受偿范围之外,其主要理由为:建工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而非法定抵押权或法定担保物权,故不能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89条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规定,认定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另外,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自然也就无法纳入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单方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停工损失损失、窝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材料价差损失等,都属于损害赔偿金的范畴(损害赔偿金是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建工合同司解(一)》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无法就上述各类名目的损害赔偿金主张建工优先权。举例而言,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案件中认为: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文泰公司原因造成宇洪公司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宇洪公司主张将工期延误损失确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于法无据。

2、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
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不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而要求承包人预先交纳一定比例的款项,是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根据《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此,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无法纳入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3、实现建工优先权的费用不属于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
该费用是在承包人主张建工优先权的过程中形成的费用,不属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故不属于工程价款,无法纳入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综上,笔者认为,实务中对建工优先权受偿范围的认定可以采用正面对照和反面排除的方法。正面对照指的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来判断承包人主张的项目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进而判断是否能纳入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反面排除指的是根据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项目的含义,将承包人主张的与上述含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排除在建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之外。​​​​

上海工程律师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