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包人会基于某些原因,不遵守合同中关于接收的约定,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或者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此时发承双方将就项目竣工及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这一期《EPC法律专题》我们通过结合相关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链接】
1.案件基础信息
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新民终86号】
裁判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 2017年6月24日
2.裁判要旨
金玛依公司未组织对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自2011年11月涉案工程竣工后已使用较长时间,现在诉讼中要求对设计缺陷和未实际发生的整改费用进行鉴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及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3.案件概览
2010.11.30
寰球公司与金玛依公司签订了《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催化原料预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为金玛依公司,总承包人(乙方)为寰球公司。工程范围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催化原料预处理装置项目EPC总承包其所涉及的所有设施、与项目有关的完整的总承包工程(除罐本体及罐附件)。包括项目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工程采购、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单机试运、中间交接、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工作。
2011.11.18
案涉项目完成中间交接手续并交付使用。金玛依公司认可其与寰球公司已完成中间交接手续,该项目投产后生产出合格产品。
2013.11.30
寰球公司、金玛依公司召开了催化原料预处理装置问题对接会,会上寰球公司对金玛依公司提出的15项问题作出答复并形成了对接会议纪要。当日,双方另签订了《金玛依60万吨/年重油深加工项目竣工资料(竣工图)交付及后续工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寰球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会议纪要涉及的11项整改内容,最终付款在双方会议纪要整改完成后30日内付清。
2014.06.30
金玛依公司验收由寰球公司进行整改的10个项目,签字确认了10份《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2014.07.15
金玛依公司验收了最后一项整改项目并签字确认了《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该项目至今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其后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寰球公司主张金玛依公司欠付其工程总承包费用,金玛依公司主张案涉项目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寰球公司应支付相关整改费用。
4.各方观点
(1)当事人观点
金玛依公司认为:
1.应对案涉项目的设计缺陷及整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
2.本项工程负责监理的人员是施工方的工作人员,属于施工方与监理方混同,严重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验收、决算均属无效;
3.总承包合同约定了竣工验收的条件,但该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指标和生产能力更没有达到设计要求,被上诉人并没有完成合同义务,不应支付全额总承包费用。
寰球公司认为:
1.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因此不应准许鉴定;
2.所谓施工方与监理方混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的验收、决算均无效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混同是金玛依公司同意下的状况,《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监理单位不得作为的相关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影响验收、决算的效力。
(2)法院观点
关于设计施工缺陷鉴定和维修费用鉴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工程未经整体竣工验收,但于2011年11月18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确认完成对涉案工程的中间交接;2013年2月金玛依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的评价意见为:"该项目自2012年4月至今运行良好,装置于2011年11月竣工,并且投料试车一次成功。达到设计的处理能力,并且有一定的操作弹性,工艺合理,产品质量、能耗指标等达到设计要求"。2013年11月30日,寰球公司与金玛依公司就涉案工程形成会议纪要,确定11项整改内容,截止2014年7月15日,金玛依公司签章确认了11份《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并载明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证明寰球公司完成了会议纪要确定的全部整改内容。
金玛依公司未组织对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自2011年11月涉案工程竣工后已使用较长时间,现在诉讼中要求对设计缺陷和未实际发生的整改费用进行鉴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及已查明的事实不符。金玛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应尽注意义务,即使存在履行监理义务不到位亦无证据证明应归责于施工方。综上所述,金玛依公司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5.案例启示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工程质量保修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当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虽可推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涉工程是否应启动鉴定程序时,综合考量了发包人擅自使用、项目运行情况、承包人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等因素。由此可见,如承包人怠于履行其保修责任,法院有可能会启动鉴定程序来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归因,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对承包人不利的后果。因此即使出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行为,承包人依然应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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