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不同时间节点的法律后果

  •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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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体例安排,完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工程竣工验收,而上述四个程序对应工程竣工验收的四个时间节点。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的时间节点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例如竣工试验日期或工程接收日期将影响项目工期的认定;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影响工程价款的支付以及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

实践中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出现多个日期时,考虑到合同主体会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及往来函件中对于上述时间节点进行特殊约定,合同主体有可能混淆各个日期的认定及法律效果,进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诸如工期、合同价款支付等实体性问题产生争议。

这一期《EPC法律专题》我们通过结合相关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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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础信息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机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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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的验收顺序为:交工试验、工程接收、交工后试验、工程竣工验收。由双方的合同约定可知,“交工试验”时间不等于“投产”时间,“交工试验”时间早于“投产”时间,成渝钒钛公司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的“投产”时间认为中冶赛迪公司存在“交工试验”时间迟延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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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
2011.07.19
成渝钒钛公司与中冶赛迪公司签订的《冶炼主体工程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与《含钒材料压力加工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冶炼主体工程合同》合同专用条款4.4.3条约定“本合同按照承包范围包括交工试验的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第一座高炉为合同生效后的第380天。第二座高炉为合同生效后的第440天。”第8条对交工试验进行了约定;第9条对工程接收进行了约定;第10条对交工后试验进行了约定;第12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了约定。

《含钒材料压力加工工程合同》第4.6条约定“(一)总工期。本合同项下总工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至工程竣工日期之间的期间。合金棒材总工期为380个日历天,型钢材总工期为440个日历天(减定径机组可推迟60天),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主要节点……10.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80日内完成合金棒材交工试验,440日内完成型钢材交工试验(减定径机组可推迟60天)。11.交工后试验开始后3个月内完成功能性考核。”
2011.11.05
成渝钒钛公司与中冶赛迪公司签订《转炉、焦炉煤气柜合同》、《高炉煤气柜工程合同》、《110KV变电站及配套供电网络工程合同》、《110KV钢轧变电站及配套供电网络工程合同》。《转炉、焦炉煤气柜合同》专用条款第4.5.2条约定“2012年9月15日完成所有煤气柜交工试验并交付(发包方必须于2011年11月30日前具备进场条件,否则工期顺延)。”《高炉煤气柜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5.2约定“2012年8月15日完成高炉煤气柜交工试验并交付(发包方必须于2011年11月20日前具备进场条件,否则工期顺延),其余建设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0个月完工并交付使用。《110KV变电站及配套供电网络工程合同》的专用条款4.5.2条约定“2012年5月31日完成投运试验并投运(配套供电网络除外)。”第8条对交工试验进行了约定,第9条对工程接收进行了约定,第10条对投运试验进行了约定。《110KV钢轧变电站及配套供电网络工程合同》的专用条款第4.5.2条约定“上级变电所于2012年5月25日前具备向本工程供110KV电源的条件下,本工程应于2012年5月31日完成投运试验并投运(配套供电网络除外)。”
2014.04.02
《110KV变电站及配套供电网络工程(含110KV电缆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一、开工日期2012年2月,验收日期2014年4月2日。……二、(三)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工程从2012年2月破土动工,铁前变电站于2012年9月16日投运成功,钢轧变电站于2012年9月23日投运成功,投产以来运行顺稳。……”
2014.07.25
《含钒材料压力加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一、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8日,验收日期2014年7月25日。……二、(三)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工程自2011年10月开工建设,2012年11月4日中棒生产线投产,2013年2月1日小棒生产线投产,2013年7月16日高线生产线投产。2013年10月—2014年7月,业主方、总包方及监理方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先后对小棒、中棒和高线生产线的工程实体、硬件合规性和功能进行了考核验收,各方确认。……”
2014.07.30
《3*120转炉炼钢、连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开工日期2011年11月8日,验收日期2014年7月30日。……二、(三)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成渝钒钛公司3*120吨转炉炼钢、连铸工程项目于2012年11月23日1.2号转炉和1号连铸机投产,2013年2月25日3号转炉投产,并由业主方、工程总包方及工程监理三方组成了工程验收小组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多次组织工程预验收。……”
2014.07.31
《煤气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一、开工日期2011年12月25日,验收日期2014年7月26日。……二、(三)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工程从2011年12月底开工建设,焦炉、高炉和转炉煤气柜先后于2012年9月—11月成功投运,投产以来情况良好。2013年10月—2014年7月,由业主方组织总包方、监理方对煤气柜项目进行了考核验收、整改,考核验收、整改。……”
2014.09.19
《炼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一、2011年10月5日,验收日期2014年7月30日。……二、(三)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结论:7号高炉于2012年11月28日、6号高炉于2013年2月27日点火投入生产,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由业主方、工程总包方及工程监理方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了验收。……”
2015.10.27
成渝钒钛公司向中冶赛迪公司发出《关于支付逾期违约金的函》,载明:中冶赛迪公司承建的轧钢,炼钢,炼铁,转炉、焦炉煤气柜,高炉煤气柜,110KV钢轧变电站,110KV铁前变电站七个合同未按时完成投运,应向成渝钒钛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其后,双方就争议事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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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关于中冶赛迪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逾期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冶炼主体工程合同》、《冶炼配套工程合同》、《3*120吨转炉炼钢、连铸工程合同》、《含钒材料压力加工工程合同》、《转炉、焦炉煤气柜工程合同》、《高炉煤气柜工程合同》第4条约定,其“总工期”均为“交工试验日期”。而根据前述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9条、10条、12条约定,工程的验收顺序为:交工试验、工程接收、交工后试验、工程竣工验收。结合专用条款第9条关于工程接收时间的约定即“发包人确认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且全部单项工程交工试验合格及冷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以及通用条款第10条的约定“交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交工后试验(热负荷车)……”,可见“交工试验”时间不等于“投产”时间,“交工试验”时间早于“投产”时间。故成渝钒钛公司依据前述各项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载明的“投产”时间认为中冶赛迪公司存在“交工试验”时间迟延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冶赛迪公司不应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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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4.3的约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这里的工期是指约定的工期,通常约定为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的期间,与实际工期是相对的概念,实际工期是指按约定或法定标准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案涉工程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包含交工后试验环节,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总工期”均为“交工试验日期”,而交工试验日期在“投产”日期及竣工验收日期之前,故本案的约定工期与实际完成竣工验收的日期并不一致。中冶赛迪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相应义务,并不构成工期逾期。本案中涉及大量时间截点,且包含交工后试验、竣工验收等日期,实践中执行类似合同时当事人易混淆不同日期的含义并对其法律后果产生误解,因此产生的工期、工程价款支付等争议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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