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无效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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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我国通过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设置了一些禁止性的“红线”。如果从事建筑活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逾越了这些“红线”,不仅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还会导致发、承包双方间签订的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司法审判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2)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3)借用资质;(4)违反《招标投标法》效力性规定;(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违法分包;(7)转包;(8)肢解发包。

导致建设工程合同除前述八种情况外,根据具体案件不同,还会包括其他情形。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审判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几率颇高。

另一方面,又因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总承包单位一般而言对专业工程内容会依照《建筑法》规定向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分包。那么当总承包合同无效时,专业分包合同效力又是否受到影响呢?

今天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就结合一篇案例与您聊一聊。

典型案例链接

(2019)云23民终1559号 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大众建设公司与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姚县仓街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大众建设公司与朔铭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属于两独立的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关系,不论《大姚县仓街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均不影响《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效力。

事件概览

2018年4月13日,大众建设公司与朔铭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大众建设公司将楚雄州大姚县仓街农光互补光伏电站35KV送出线路工程发包给朔铭电力工程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该段线路的35KV线路主体架设安装及验收、保顶山间隔安装及验收、光伏厂区内10KV临时用电线路设计施工;工程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前竣工;工程总金额为8200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预付承包方工程总价款的30%,铁塔基础材料、塔材等材料到场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承包方完成30铁塔的安装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10%,承包方所安装的线路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后支付总价款20%,待承包方安装的线路工程并网安全运行三个工作日后支付总价款的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结清(不计利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并通过供电局验收合格;违约责任为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按应付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给承包方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朔铭电力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

2018年6月30日,工程经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楚雄州供电局验收合格,同意并网发电。大众建设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支付了合同工程款2460000元、于2018年6月6日支付了合同工程款100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支付了合同工程款1000000元、于2018年6月29日支付了合同工程款1000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支付了合同工程款850000元,大众建设公司五次向朔铭电力工程公司支付了合同工程款共计6310000元。

2018年10月31日,朔铭电力工程公司向大众建设公司发出《往来询证函》,以函件方式通知大众建设公司确认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合同工程款。大众建设公司收到该信函后,在信函上对朔铭电力工程公司的信函内容进行确认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大众建设公司确认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共计向朔铭电力工程公司支付了合同工程款6310000元,尚欠朔铭电力工程公司合同工程款1890000元未支付。

涉案的楚雄州大姚县仓街农光互补光伏电站35KV送出线路工程的建设地点在大姚县妙峰,因此工程名称又名大姚县妙峰光伏电站,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人(项目业主)及工程的总发包方均为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先进清洁电力公司系涉案光伏电站的设备供货方;经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人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6月29日向云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及楚雄州供电局审批后,光伏电站已于2018年6月30日并网投入运营;大姚县妙峰光伏电站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已届满。
后大众建设公司以朔铭电力工程公司施工的光伏电站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具备付款条件为由,拒绝向朔铭电力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890000元。朔铭电力工程公司为索要工程款及利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大众建设公司提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是楚雄州大姚县仓街农光互补光伏电站35KV送出线路工程。该工程的性质属于通过380V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地面和屋顶光伏发电新建工程,属于电力工程中的光伏发电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改法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电力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而本案中不论是业主单位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没有进行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施工合同属于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的,属于无效合同。”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未参与本案诉讼,大众建设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大姚县仓街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未进行过招投标程序,且大姚县仓街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对大姚县仓街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效力本院不作评判。大众建设公司与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姚县仓街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大众建设公司与朔铭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属于两独立的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关系,不论《大姚县仓街2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均不影响《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效力。《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大众建设公司与朔铭电力工程公司均具有相应的资质,法律、法规也未规定专业分包合同需进行招投标,且《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大众建设公司与朔铭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故对大众建设公司提出大众建设公司与朔铭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对于总承包合同无效是否会导致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问题,现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尚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总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也自然无效。其主要理由为:专业分包合同可以看作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则与本案二审法院观点一致。即,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效力。主要理由为:总承包合同与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分属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上是两个独立成立的合同,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即使总承包合同无效,也并不意味着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当然无效。

对此,我们较为认可第二种观点。首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分包合同的生效。其次,总承包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无效与合同无法履行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当总包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法履行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即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使分包合同陷于履行不能。在此情形下,分包合同应予解除,而不应做无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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