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的EPC项目,仅需支付7800万,还是最高院认可的?

  •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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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典型EPC模式而言,其模式核心要点是发包人基于对承包人专业能力的信任,将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交于承包人之手,承包人凭借其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经验,通过“固定总价”的商业模式获得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现阶段EPC模式尚处于发展阶段,部分承包单位对于EPC模式尚缺乏经验,对于相关合同不慎熟悉,导致在工程合同中采取“固定总价”的承包单位,不仅未获取利润,反而遭受严重损失。今天,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一篇案例,与您聊一聊工程合同中的“固定总价”。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图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均没有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1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0万元。”而“通用条款23.1约定“协议书中表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作范围”。按照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2“合同文件及解释优先顺序”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顺序,合同价款应理解为固定总价(暂定价)7800万元。

案件概览

2012年11月9日,北京蓝图公司与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签订《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北京蓝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对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的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在项目设计、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方面进行EPC工程总承包。
该合同签订后,北京蓝图公司遂组织进行施工。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大黄山鸿基焦化阜康分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转账、代付农民工工资、抵账等多种方式共支付工程款71624151.67元。
后,北京蓝图公司陆续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并将工程交付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使用。经北京蓝图公司单方核算,案涉工程造价为167317086元。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对此表示质疑,拒绝付款。北京蓝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01 北京蓝图公司观点
本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中,北京蓝图公司提出:《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EPC合同)的价款为可调价,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据实结算。

(一)EPC合同并不是固定价款合同。

1.案涉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边采购的三边工程,合同中约定的7800万元是暂定价。2.一审判决将合同专用条款中7800万元暂定价款与通用条款中的固定价联系,无任何依据。关于固定价的表述是在合同通用条款23.1条,该条约定“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合同价款。3.合同中约定的文件效力解释顺序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由于协议书、通用条款均没有约定价格,最终本案的价款确定就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即暂定价7800万元认定。4.北京蓝图公司一审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EPC合同所包含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安装等实际施工造价合计约1.4亿元。如果合同价款是固定总价7800万元,北京蓝图公司不可能在设备材料及土建近9000万元的情形下进行后续施工,显然7800万元并非固定价款。

(二)EPC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变更为据实结算。

首先,2013年4月7日北京蓝图公司向鸿基焦化公司发送的函件表明7800万元为暂定价的原因是设计概算未完全出来。2016年4月19日及2016年4月25日双方的往来函件中,鸿基焦化公司对7800万元为暂定价并未表示异议,两份往来函件证明了双方实际按照工程量据实结算。其次,鸿基焦化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聘请了造价审计机构新疆宝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公司),该公司出具的六本报告清楚反映出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双方据实结算的法律事实及结算依据。经宝中公司审核,2013年3月至9月应当支付工程款约1.32亿元,该报告中《工程款支付证书》均有鸿基焦化公司及监理公司的盖章确认,且该款项并不包括已施工的防腐保温、消防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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