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混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2021-08-17
  • 941
在贷款的使用中,不是所有实际用款人都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前提是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两者构成身份混同,这样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原则在民间借贷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主要通过一篇典型案例研究因借款人与用款人身份混同最终导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案件信息

荣峰、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豫14民再87号
审判人员:白中哲、闫文超、肖玉学
2019年9月2日

案情概述

2014年12月16日,经中间人刘某介绍,和谐公司向荣峰借款1000万元,其中720万元通过刘某在虞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达分社的账户汇入和谐公司的会计孙晓红的账户,280万元荣峰以现金方式送到高亮在和谐公司的办公室,由孙晓红为荣峰出具一份1000万元的收条。2015年3月16日,和谐公司与荣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同日,双方又签订一商品房回购合同,约定和谐公司在2015年6月16日前以1000万元和约定利息回购上述商品房。2015年1月9日,和谐公司第二次向荣峰借款290万元,2月1日,和谐公司第三次向荣峰借款350万元,3月24日,和谐公司第四次向荣峰借款100万元。2015年4月6日,和谐公司第五次向荣峰借款60万元,并将第二、三、四次借款合计后,给荣峰出具一份800万元的欠款条。

2015年3月17日和谐公司偿还荣峰90万元,7月24日偿还200万元,11月3日通过程建国偿还216万元,9月11日偿还30万元,11月13日偿还100万元,12月1日偿还80万元,12月8日偿还30万元,12月21日偿还30万元,2016年2月6日偿还100万元,2017年1月26日偿还30万元,7月21日偿还50万元。2017年8月9日,荣峰以高亮骗其1000多万元为由,到虞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又诉讼至该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观点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和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荣峰借款,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荣峰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和谐公司收到借款后,给荣峰出具了收据和欠款条,荣峰与和谐公司之间纠纷的性质应界定为民间借贷。

和谐公司借款后,由公司会计孙晓红为荣峰出具收据和欠款条,并加盖有和谐公司的财务印章,高亮虽然参与借款的协商,荣峰亦曾将借款汇入高亮个人账户,但高亮并没有在收据或欠款条上署名,基于高亮系和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该院认定荣峰与高亮不存在借贷关系。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高亮应否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借款及利息,荣峰通过银行向孙晓红、高亮个人账户转款或给付高亮现金的方式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且高亮、孙晓红收到借款后,孙晓红以和谐公司的名义给荣峰出具了收据和欠款条。高亮系和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多次向荣峰借款协商,荣峰将借款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给高亮,高亮收到荣峰给付的借款后是否交付给和谐公司,原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再审庭审后高亮虽提交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荣峰给付高亮的现金用于了公司经营,存在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混同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为债务混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荣峰再审要求高亮与和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上海工程律师要点

在民间借贷不良债权追偿诉讼中,我们不但要起诉借款人,同时还要注意借款的用途、流向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身份关系、款项使用情况等可以实际使用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这样,在债权的追偿中,就增加了承债主体,有利于债权的实现。这也就要求我们在贷前的准备、贷前资料的签署上更加的完善、细致。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