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工程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价款的风险不断提高,与之相关的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一般来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所指的就是施工工程所产生的欠款。然而在EPC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价款除了施工工程价款以外,还包括工程设计价款、设备采购价款、安装调试价款等。那么在EPC项目中,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相一致呢?今天,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就结合一篇案例与您聊一聊。
【典型案例链接】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3 民终 4273 号 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化工)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冶公司)、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天安公司与华新公司签订的《江苏天裕集团徐州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土建、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的全部建设内容,可见,天安公司所欠华新公司工程款范围应包括上述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价款,结合《天安项目合同解除协议书》,可以认定天安公司尚未结清华新公司工程款,同时天安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向华新公司结清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天安公司在欠付华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三冶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件概览
2013年8月30日,大唐时代天裕徐州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华新公司(乙方)作为承包人,签订《江苏天裕集团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甲方大唐时代天裕公司作为江苏天裕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集团公司)下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项目业主,同意由乙方华新公司作为本工程的EPC施工总承包方。工程名称:江苏天裕集团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工程地点: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厂内;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天裕集团公司下属天安公司1×170t/h干熄焦及配套1×25MW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范围包括干熄焦及配套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土建、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的全部建设内容。
2016年5月5日,天安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华新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天裕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江苏天裕集团徐州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1.2013年8月30日,甲、乙方及担保人的关联方大唐时代天裕公司与乙方签署了《江苏天裕集团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大唐时代天裕公司作为发包人将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2.乙方承包项目后进场施工,并于本合同签署前已完成部分工程。3.各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原合同的主体和部分内容.同意将原合同中关于大唐时代天裕公司的各项权利义务转由乙方享有/承继。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原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履行。为此:1.天安公司作为天裕集团公司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项目甲方,同意由乙方华新公司作为本工程的EPC工程总承包方。2.乙方同意承包本工程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土建工程、设备成套、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转等为确保干熄焦系统及配套余热发电站正常运转所包含的全部建设内容。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全面负责。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就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工程总承包协议。
2018年8月27日,天安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华新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天裕集团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天安项目合同解除协议书》。
2018年12月29日,南京国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显示:徐州天裕集团天安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干熄焦安装(除锅炉)审定价为6521662.11元。
2014年12月10日,华新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三冶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徐州天裕集团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华新公司将干熄焦部分施工分包给三冶公司,工程名称:徐州天裕集团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工程地点:徐州天裕集团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干熄焦区域施工;资金来源:自筹。承包范围:干熄焦部分施工(详见附件一承包方承包范围一览表),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款为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015年2月2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三冶公司更改施工经理姜奎先为戚亮亮。原告三冶公司实际施工了安装工程,后原告与华新公司签署工程量现场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了窝工损失。
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三冶公司将华新公司、天安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新公司给付三冶公司工程款工程款、利息等共计3503646元;判令天安公司在拖欠华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二审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审理中,对于天安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成为了争议焦点。经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天安公司与华新公司签订的《江苏天裕集团徐州天安化工170t/h干熄焦及发电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土建、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的全部建设内容,可见,天安公司所欠华新公司工程款范围应包括上述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价款,结合《天安项目合同解除协议书》,可以认定天安公司尚未结清华新公司工程款,同时天安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向华新公司结清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天安公司在欠付华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三冶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天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简析
EPC项目较传统工程施工项目,更多的体现了设计与施工的交叉融合,并且还包含了采购、试运行等内容。因此EPC项目所涉及的价款,不仅仅包含施工工程价款,还包括了设计、采购、试运行的相关价款。因此有人会认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范围仅指施工工程价款而不应包括设计,采购、试运行等相关价款。但是我们认为,不论是设计款、采购款、试运行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费用,都会影响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进而影响农民工群体利益的保障。如果仅将“欠付工程价款范围”限制在工程施工价款,有违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六条的立法初衷。同时,在EPC工程纠纷普遍被认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背景下,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六条的文意理解,也可以得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不限于施工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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