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扣减工程款?

  •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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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3年11月8日,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张三公司承包李四公司所属园区内的景观工程。

施工范围包括:绿化工程、地面铺装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水景工程、小品、坡道竖井及标识工程、原写字楼屋面及垂盆草工程等;拟定开工时间:2013年11月10日,竣工时间:2014年3月20日;本工程要求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二年,二年之内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植物要求保活;如果有未成活苗木要求无偿补种,且补种植物的保质期从补种完成后顺延二年。

涉案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承包,合同总价为316.9万元;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完毕后付至实际完成量总价款的85%;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算审计完成后15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留5%质保金;保修期满后15日内,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质保义务,支付剩余款即质保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张三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2月15日,工程竣工,李四公司只陆续支付了120万元工程款,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其余工程款。

张三公司起诉到法院,李四公司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1)涉案工程植草砖下部无排水孔、混凝土垫层厚度为20mm,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涉案工程钢筋混凝土垫层厚度为120mm至150mm不等,钢筋布置间距为40mm、170mm,分布不均,且存在钢筋紧贴保温板位于混凝土底部,未在混凝土中的情况,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涉案工程雨水口井壁砌体厚度为120mm,不符合设计要求。
(4)涉案工程多处井盖四周不锈钢边缘存在局部锈蚀,个别井盖边缘出现断裂情况,不满足规范要求。因此,李四公司请求减少对应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扣减工程款?

案件评析

建设工程质量需满足以下六个特性:
(1)适用性,即功能,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4)可靠性,指工程在规定时间和规定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的合理性;
(6)与环境的协调性,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建设工程能够满足上述特性,需要设计合理、材料合格、施工规范。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者,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能够满足上述特性的主要力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部分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没有达到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意味着建设工程无法投入使用,或者即便可以投入使用,也会给使用者造成伤害或者损失。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开发者和所有者,有权追究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有权通过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或者调减工程价款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而且各项质量问题与设计缺陷及施工材料无关,均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部分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所致,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发包人李四公司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后,应当通知承包人张三公司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张三公司有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义务,如果张三公司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李四公司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扣减工程款?

风险提示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如果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有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义务,若施工单位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则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后,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不仅是承包人的义务,也是承包人的权利。当发包人发现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通知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才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若在发现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时,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直接自行处理或者直接申请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将可能因为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的真实性、质量问题的程度、质量问题的范围、质量问题的对应价款及解决质量问题的合理支出等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上海工程律师提醒您:承包人应当注意保证施工质量,并在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积极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因此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损失。

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扣减工程款?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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