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主体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2021-08-13
  • 624
一、问题提出
2016年10月23日,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建筑公司承包乙房地产公司AB项目工程。2016年11月19日,甲建筑公司将AB项目的施工劳务发包给自然人丙。
截至2019年6月1日,AB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乙房地产公司已足额向甲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但甲建筑公司仍欠丙施工劳务费351万元。
2019年7月19日,丙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要求乙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确认丙对AB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丙是否享有AB项目的优先受偿权?
二、法律分析
要回答前述问题,应先解决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问题。
(一)原则上,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关系仅在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虽然,前述两条规定未明确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否定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附条件地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分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总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分包人造成损害的,分包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分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
(1)总承包人欠付分包人工程款;
(2)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
(3)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
2、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分别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
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规定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
(2)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在挂靠情况下,细分为两种情形:

(1)如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而仍与被挂靠人签订承包合同,则应将挂靠人作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挂靠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如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挂靠事实,那么实质与发包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仍是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可基于该法律关系产生债法上的工程款请求权。当被挂靠人不配合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时,挂靠人当然可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结论意见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包括:1、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分包人(附条件享有),3、实际施工人。
合法分包时,劳务分包人特殊情况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上属于代位权。本案丙没有施工劳务资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甲和丙之间的分包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分包,丙作为违法分包的承包方,按实际施工人地位附条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上海工程律师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