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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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2016年10月23日,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建筑公司承包乙房地产公司AB项目工程。2016年11月19日,甲建筑公司将AB项目的施工劳务发包给自然人丙,工程价款为固定单价580元/㎡,建筑面积为68000㎡,工程竣工后14日内付完劳务费。
2019年6月1日,AB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乙房地产公司已足额向甲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但甲建筑公司仍欠丙施工劳务费351万元。
2020年3月19日,丙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要求乙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确认丙对AB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丙主张的AB项目优先受偿权是否逾期?
二、法律分析
要回答前述问题,应先解决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以应付工程款之日为起算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又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界定:
1、合同明确约定给付建设工程价款期限或条件的,应按照或参照合同约定,以期限届满之日或条件成就之日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2、合同未明确约定给付建设工程价款期限或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时间视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特殊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起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
(1)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且确定付款期限的,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的,自起诉之日起算。
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再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法释〔2002]16号)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但是前述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取代,不应再适用。
三、结论意见
根据甲和丙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丙应得的劳务费无须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即全部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自2019年6月15日起算,丙2020年3月19日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过6个月期限。

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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