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之四: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2021-08-13
  • 823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0月25日,南海实业公司将南极写字楼项目发包给挂靠北山建设公司的林某江施工。南极写字楼2019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林某江以北山建设公司名义与南海实业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完成竣工结算,南海实业公司尚欠林某江工程款3000万元。
2020年3月28日,林某江因资金周转需要,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西湖建设集团。2020年7月15日,西湖建设集团几经催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提出
西湖建设集团建设起诉时,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三、问题分析
前述问题包含两个子问题,一是林某江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优先受偿权是否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
关于第一个子问题,林某江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详见笔者针对“优先受偿权”专题而发表的第一篇文章——《什么主体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着重分析第二个子问题。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原则上随工程款债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从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知,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即工程款债权和优先受偿权之间是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当然随之转让。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转让的除外。
若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前,林某江与南海实业公司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工程款债权不再附有优先受偿权这一从权利,西湖建设集团受让工程款债权后,当然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前,林某江与南海实业公司约定优先受偿权仅供林某江行使、不能转让,则工程款债权所附有的从权利不能转让或不能由林某江以外的主体行使,西湖建设集团受让工程款债权后,当然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除非林某江与南海实业公司的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应认定无效,否则,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有效,西湖建设集团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未超过最长期限。
林某江和南海实业公司结算工程款后,至西湖建设集团起诉时,期间共计5个多月,尚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最长期限。
四、结论意见
除非林某江与南海实业公司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且该约定有效,否则,西湖建设集团起诉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实务借鉴
投资人收购工程款债权时,应详尽调查以下事项:
(一)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是否尚在行使期限内;
(三)承包人与发包人是否约定放弃或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上海工程律师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