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甲某挂靠乙建筑公司承揽丙市AB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竣工结算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2019年6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7月5日,甲某以乙建筑公司名义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丙市拖延4个月仍未完成结算审核。2019年11月26日,甲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要求丙市支付尚欠的25%合同价款,要求丙市结算工程款,要求享有AB大道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问:甲能否主张将AB大道折价、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律分析
前述问题包含两个子问题,一是甲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AB大道能否折价、拍卖?
关于第一个子问题,笔者2020年12月04日发表的《什么主体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详细论述,本文着重分析第二个子问题——AB大道能否折价、拍卖,这取决于AB大道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述法律并未明确什么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也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
(一)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在我国法律层面,尚无明确定义。所谓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行为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各种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吸取东莞市高埗镇“4·12”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8〕835号),违章建筑具体为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
因违章建筑不能登记为发包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上市流通乃至变现,承包人当然不能就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1、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如经修复为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定条件时,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无法修复,则没有利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当然也无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社会公益性工程。
不宜折价、拍卖,一般指的是不宜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对工程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举轻以明重,这些公益设施如果属于建设工程,当然也不能转让,当然不宜折价、拍卖用于偿还建设工程价款。
社会公共道路、公园、广场等社会公益性工程,以及非营利学校的教育设施、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宜折价、拍卖。否则,将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结论意见
AB大道属于市政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由政府背书,不宜折价、拍卖,甲不能就AB大道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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