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沙农场为改善员工住宿条件,自行规划了红沙花园项目,2020年5月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甲公司施工,甲公司2020年6月转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2020年7月将模板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丙,丙当月找来了丁、戍等约50名农民工干活,未签劳动合同。
2021年1月,工程停工,丙、丁结算,丁、戍等50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198万元,乙建筑劳务公司已支付140万元,尚余58万元拖欠至今未付。
问:该58万元农民工工资要用什么方式追讨?
二、常见观点
(一)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适用本法。
农民工工资即劳动报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用劳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采用民事诉讼方式。
(二)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追讨农民工工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律分析
要回答本文的问题,应先梳理追讨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方式有哪些?再根据各种方式的特点判断适用何种方式。经初步检索,笔者认为追讨农民工工资至少包括以下方式:
(一)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见,协商是解决争议之一种方式。
协商以清偿责任主体老板没有跑路为前提,电话、微信或当面协商均可,要注意通过协商收集以下证据,为采取其他更有力的追讨方式做准备: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信息;2、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尽量要求出具欠条。
(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据此,在协商不下时,还可以请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行政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在清偿责任主体老板跑路或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控告。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清偿责任主体如有履行能力,在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后,大多会快速履行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四)申请支付令
以下两种原因可以申请支付令:
1、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因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院发出支付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工资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申请支付令的震慑力一般,很有可能因清偿责任主体的异议而失效。
(五)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劳动仲裁一般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三选项,列于协商和调解之后、民事诉讼之前;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农民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仲裁庭申请先于执行,仲裁庭裁决后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清偿责任主体不履行,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除终局裁决外,农民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农民工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申请先予执行。
此外,还存在不经劳动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两种情况:
1、持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失败后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持工资欠条直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持调解协议直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四、结论意见
本文案例中的58万元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多月,且债权明确、合法,可不经协商,直接进入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还可以采取行政控告方式。
五、实务意义
(一)追讨农民工工资的方式当中,协商环节很重要,尤其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协商的成果决定了其他方式的效果。
(二)控告程序也应充分利用,对于固定证据,迅速瓦解清偿责任主体意志有重要意义。
(三)调解和申请支付令的威慑力不大,不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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