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法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前述及《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每个建设项目承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可有其他用途。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据前述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支付工资,工程完工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示后方可申请注销。
(二)风险分析
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此外,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案例: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恒大御龙湾北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9万元,并责令限期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处罚决定书文号:市人社罚字〔2021〕3012号。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在项目开工前,开设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其他款项,且妥善保管开设、使用、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料。
二、未依法进行实名用工登记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根据前述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未经实名登记的农民工,不得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
(二)风险分析
施工单位如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案例:广厦建设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未完全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工人未经登记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被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S1215220000068。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并签署详细的分包合同,按规定监督建筑劳务公司使用农民工。
2、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具体为:
(1)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2)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3)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3、采集的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在海南地区的应遵守《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
三、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根据前述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保障性质,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保证金用于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风险分析
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承担以下风险:
1、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案例: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被滁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处以1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滁人社监罚﹝理﹞﹝2020﹞3号。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并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在海南的工程,应根据《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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