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让农民工了解工资发放时间、维权方式,国家规定将维权信息告示牌作为文明施工的内容之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二)风险分析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有下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如果农民工不当维权,也将导致项目停工、工期延误等法律风险。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的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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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靠或违法分包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况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1、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2、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二)风险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法律风险,分别属于违法分包和挂靠而产生的风险。此外,还有以下法律风险: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允许他人挂靠施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规范经营,避免违法分包和挂靠,具体为: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挂靠包括:(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行为包括:(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六、未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前述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员,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
(二)风险分析
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承担以下风险:
1、有下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监督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如实编制工作表,被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蚌人社监罚(2020)140号。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采取以下系列措施:
1、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单位用工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和实名登记,并实时报送用工变动情况。
2、配备劳资专管员,定期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掌握分包单位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3、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行电子打卡,避免未经实名登记的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造成讨薪风险。
4、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