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法进行实名用工登记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及前述规定,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管理。
(二)风险分析
分包单位如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给予分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分包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具体为:
(1)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2)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3)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2、采集的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应及时上传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系统。
二、未依法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前述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以保护农民工工资权利。
(二)风险分析
分包单位如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工资表,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分包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根据工作量编制工资表,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捺指印确认,杜绝代签。
2、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措施,并制定配套表格。
三、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劳动用工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以保障农民工权益。
(二)风险分析
分包单位如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配合监督,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分包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应将工资表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主动接受监督。
2、分包合同中应重点关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劳动用工的条款,合理约定、以免风险过大。
四、其他法律风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还应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1、杜绝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注意保存农民工工资台账,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否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包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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