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垫资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垫资,指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虽然垫资施工给建筑企业带来商机,但同时也带来了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垫资过多造成资金困难等风险。
1、全额垫资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且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款有时直接写在正式文本中,有时是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明确。实践中全额垫资的情形较少。
2、部分垫资
发包人在施工开始阶段,暂时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是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到某个阶段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款有时直接写在正式文本中,有时是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明确。实践中部分垫资的情形较为常见。
3、通过借款等形式垫资
通过正式协议或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承包人以出借一定数目的款项或以资金占用费的名义进行垫资,作为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法院关于“通过借款等形式的垫资”法律认定问题
1、将“借款”认定为垫资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97号“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193.5万元虽系盛世豪龙公司向万城公司先后出具的五张借条构成,但该部分款项实际系盛世豪龙公司欠付万城公司的工程进度款,属万城公司为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所垫付的资金,并非借款。”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认定借款还是垫资款时,将考察该笔资金的实质,以此确定相关款项的性质。
2、将“垫资款”认定为借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在民申394号“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陇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根据一、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交警支队与嘉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嘉源公司为交警支队垫资建设,交警支队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嘉源公司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或购得的权利作为对价。在交警支队实现其项目建设的合同目的后,因政策调整,导致嘉源公司先后投入交警支队1000万元,但未能实现其对拟转让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或购得权的合同目的,且交警支队向嘉源公司出具了借条。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交警支队关于案涉1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工程垫资款的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资金的性质原为垫资款,但经双方合意,通过出具借条的形式,将垫资款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借款法律关系,法院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支持。
三、垫资利息的计算和调整
垫资是否可以收取利息?在有些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对垫资款利息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垫资利息10%,该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9号“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协议书》约定,周村区政府支付尚欠黄河工程公司款项10%的年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协议书》中约定周村区政府应当支付黄河工程公司的款项,除1260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借款外,其余为返还的工程垫资款。双方约定垫资款10%的年利息,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垫资款利息标准,周村区政府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调整利息,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情可知,若垫资利息约定为10%,显然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因此该约定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新版司法解释中,对“垫资款”的规定沿用之前司法解释条文内容的同时对利息计算标准的时间点做出了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国内建筑市场垫资施工普遍化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垫资施工有效的背景下,律师在此建议:建筑企业在衡量自身垫资能力的前提下,应着重从资信调查、垫资方式、垫资利息和垫资款归还时间约定、转移垫资风险及工程管理等几个方面防范垫资施工给建筑企业带来地风险,切忌盲目垫资,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