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问题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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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深化改革的推行,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建设工程行业也持续火热,围绕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中律师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因工程款结算争议引起纠纷的情形进行整理总结,以供大家参考,以便广大工程人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计价结算的标准和方式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计价结算
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计价和结算工程款。
    2、设计变更部分的计价结算
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的计价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二、“黑白合同”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
    无论是强制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都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自愿招标项目中,发包人将自愿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亦有权要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合同的除外。
    需注意的是:1.法律仅规定在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在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并未规定可以作为其他权利义务的根据。2.招投标文件与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且将合同协议书作为第一优先顺序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如果合同协议书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则该条款应属无效,不能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仍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上述自愿招标项目中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变更的情况不同,“客观情况”是指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客观事实,该事实的变化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等价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该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如果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正常的商业风险,则即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不能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款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如果同一项目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当事人可以依次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上述“当事人”包括同一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及第三人(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以后,承包人将其转包给第三人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
四、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款时的结算依据。
    如果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须注意的是:1.若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审核,则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承包人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的,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2.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否则,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按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上海工程律师提醒:
    为避免以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引发争议,律师建议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及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提交或发送的书面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证据存留,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时,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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