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拉子工程”“烂尾工程”,也就是未完工程,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能将承建的工程完工,使得承建的工程处于停建状态或由新的施工主体进行施工的工程。工程未完工的原因很多,既有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虽然工程未完工,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都应当支付相应价款。现小编通过案例浅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耿贵利与蒋王煜、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兴华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3年,被告兴华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签订《新疆天富东热电厂2×135MW热电联产技改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新疆天富东热电厂2×135MW热电联产技改工程的输煤、化学水等附属生产系统建筑工程尾工施工工程交由被告兴华公司承建,被告耿贵利为被告兴华公司在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后被原告蒋王煜(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内容为:“工程名称天富东热厂热电联产技改工程;工程地点石河子东热电厂;工程总价壹佰贰拾贰万元整;承包形式是包人工、机械(手头工具、小型机械)(水、暖、电除外);工期75天,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5日,如延期扣除工程总价的30%,施工期间,乙方没有任何理由停止施工(停水、停电、道路不通、缺材料除外)(雨休);付款方式是按尾工保价清单,每完成一项时付60%,工程全部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付总款的90%,完工以后押维修款4万;注:每月20日以前报工程进度;防水部分,由甲方施工完成,人工费由乙方支付,通水以后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处理;合同一式两份,并附施工清单,图纸(21套),本工程完工退还甲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被告耿贵利陆续支付工程款590000元。原告施工后,于2013年10月撤离工地。原告要求被告耿贵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1220000元进行结算,被告耿贵利不同意。后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签订“蒋王煜已完成工程量对账清单”,并同意依照该清单对应的工程价款支付相应款项。后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
法院认为:
耿贵利将其挂靠承建的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蒋王煜,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确定案由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查,耿贵利与蒋王煜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壹佰贰拾贰万元整,即固定总价。蒋王煜完成了部分工程内容,双方有劳务工作清单。现蒋王煜主张工程款,在此情况下,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处理本案“半拉子”工程价款较为合理,审价单位采用同一种标准,计算出已完工工程费用及合同约定的总工程费用,用已完工工程费用除以合同约定总工程费用计算出一个数值,之后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乘以这个数值,即得出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晟曌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根据“按比例折算”法将定额取费标准作为参照,在同一标准下计算出已经完工的工程款和整体合同工程款,之后用已经完工的工程款除以整体合同工程款得出一个数值,乘以原合同约定固定合同价款,从而得出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晟曌律师认为:以这种方式合理合约,计算工程价款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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