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罪名解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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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建设工程领域会涉及的常见罪名之一,该罪名的构成是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必须要清楚和了解的重要常识。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迅猛,但一些工程项目仍存在着管理乱象,建筑工程质量若不能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将时刻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就是为了引起广大从业者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作为单位犯罪仅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特殊,是比较特别的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进行处罚,又对直接负责人、直接参与人进行处罚,而本罪系刑法中为数不多的仅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本罪作为过失犯罪,须发生危害后果
    本罪要求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过失犯属于实害犯,即发生实害后果,也就是说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危害结果。
    三、本罪的最低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过失犯罪,不同点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晟曌律师提示:无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确保建设工程高质量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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