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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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对当事人十分重要,特别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涉及的标的额往往巨大,法律关系复杂且争议大,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希望争取由己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可知,专属管辖在效力上高于约定管辖,因此,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出现约定管辖时,属于约定无效。依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是否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由一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是否有效,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最高院的案例,分析最高院对于以上争议的观点。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中铁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如下:中铁公司与江涛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区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认为,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铁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中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晟曌观点: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是因建设工程领域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专属管辖维护了司法裁判权的专属性,确定性,保障了相关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同时提高了法院审判效率,应严格遵守。最高院认为分包合同实质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观点,符合立法精神,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今后法律界处理该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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