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还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么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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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常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纠纷,我们都知道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但是若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项目工程后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呢?让我们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找一下答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0日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开发公司)与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江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中鼎开发公司已向部分业主交付使用。2016年6月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中鼎开发公司告知荣江建筑公司对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部分进行修复并承担返修费用。后,荣江建筑公司以中鼎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中鼎开发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修复工程价款高达1700万元,工程质量不合格达到了工程的近五分之一,以荣江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案争议焦点: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后,是否还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拒绝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
    荣江建筑公司在起诉前已完成工程交付,对此中鼎开发公司无权要求荣江建筑公司承担除主体工程以外工程的质量责任。荣江建筑公司仅就主体工程部分承担修复费用。
    对于中鼎开发公司的抗辩事由,中鼎开发公司已经以请求荣江建筑公司承担返修费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合同中亦未将工程质量问题约定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故中鼎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晟曌观点:
    1.建设单位能否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87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施工单位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负有修复义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工程仍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亦无权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故,建设单位面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问题时,可以拒绝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2.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后,又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届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应视为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此情况下,仅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其他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在此时,施工单位仅需承担所建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的返修工作及为此所付出的返修费用。
    晟曌提示:
    建议建设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将各自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的何种责任约定清楚,并在履行工作时严格执行竣工验收流程,未经竣工验收不接受、使用工程项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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