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在PPP项目的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现金流问题。
首先是建设期融资难和垫资施工等问题。
一是作为社会资本的民营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在项目融资上存在先天性的劣势。
二是PPP项目融资审批流程冗长,对于部分前期工作不成熟的项目更是如此。
三是项目建设投资常包含一定比例的征拆迁补偿费,项目启动即需支付,此外政府方对项目工期又要求较高,工程进度款支付压力大。因此,实践中常常会导致社会资本不得不采取股东借款、垫资施工等方式解决建设资金缺口,对其现金流造成影响。
其次是运营期前期收入不足与还本付息的矛盾。
从项目公司现金流入来看,对于采取使用者付费回报机制的项目,运营期初市场需求量不足,使用者付费收入有限;对于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项目公司在整个运营期内的收入曲线往往又呈现“前少后多”或“等额年金”的模式(与政府付费模型有关),即运营期初同样可能面临收入不足问题。
而从现金流出来看,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采取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初承担的贷款偿付压力最高。
因此,该种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不匹配,也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存在资金缺口,需要社会资本股东给予流动性支持。
最后是运营期后期的资本金沉淀问题。
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目前实践中,部分行业(如轨道交通)PPP项目总投资额动辄数十亿上百亿,项目资本金比例则高达40%、50%,导致建设期需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极高。按照规定,项目资本金必须通过非债务性方式投资于项目,因此实践中主要是采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方式投入。而随着项目的逐渐运营,项目公司在后期将会通过计提折旧等方式产生大量的资金沉淀,但受制于PPP项目中各种退出路径下所存在的现实障碍,社会资本往往又无法通过合法合规而又简单高效的方式收回该部分沉淀资金,一方面对社会资本的现金流造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也严重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
相关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政府方应当合理规划项目实施进度,加强PPP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配套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的成熟度。此外,在进行政府付费/补助模式设计等安排时,也应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宜过度地向社会资本转移项目风险。
二是建议从社会资本角度,也应当加强投资分析能力,提前做好对项目现金流的测算工作,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落实投融资需求,预防出现资金错配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三是建议对重大、公益性的项目可考虑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的比例,并针对PPP项目并非“永续经营”的特点,在确保不加大项目投融资风险的前提下,探索真正合适PPP项目的资本金制度。
四是建议结合PPP项目特点,完善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和投资回报取得方式,设置多元化、可操作的路径,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