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分析,建筑企业可根据受到疫情影响的不同,以不可抗力等合同和法律依据,依法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对于受到本次疫情严重影响而可认定为遭遇不可抗力的,根据《合同法》以及市场上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约定,建筑企业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业主不能就此提起反索赔。其次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对工期进行顺延,但对于工程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原则上应由建筑企业和业主合理分担。即建筑企业一般仅能就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成本费用(如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工程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工程的费用等)进行索赔,而不能就利润损失进行索赔,因此而发生的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如建筑企业受疫情影响有限,未达到构成不可抗力程度的,企业可考虑引用法律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相关条款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或进行索赔。但无论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建筑企业可调价或索赔的具体范围仍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例如合同已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建筑企业只能索赔工期,而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也可不进行费用索赔的,则会对企业要求业主予以费用补偿造成障碍。另外,作为总承包商的建筑企业在面对分包商和供应商因疫情提出的索赔时,也应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分不同影响情形妥善处理,同时注意要求分包商和供应商根据相关合同的索赔和支付“背靠背”条款等约定及时提交索赔报告,以保证总承包商可以及时向业主进行索赔。
二、 建筑企业进行索赔应遵守哪些程序性要求?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市场上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后,建筑企业首先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和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和监理单位及时提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通知,书面说明受到不可抗力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同时,目前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均对于工期和费用索赔规定了索赔期限,因此除了就不可抗力情况发出通知外,建筑企业还应注意及时索赔工期和费用。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建筑企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将面临过期失权的风险。而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建筑企业还应向监理单位正式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三、 复工时间不确定,建筑企业下一步如何应对?
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除根据上述分析及时向业主发出不可抗力和索赔的相关通知以外,考虑到疫情的持续性,建筑企业还应注意根据合同约定将疫情作为具有持续影响的事件,每隔一段时间向业主发出相关通知和报告,并在疫情结束后发送事件终止的通知和情况说明。
妥善履行减损义务。建筑企业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疫情的影响,如及时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从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重新采购设备材料和招聘劳务人员等,以适当履行减损义务,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将可能将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做好合同解除的应对工作。如疫情影响时间持续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工程款结算工作。
关注分包商和供货商受影响情况。询问分包商和供货商,特别是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其对分包/供货合同的履约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并要求其提交影响说明,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重视疫情控制工作。复工前应重点对春节期间到过武汉或武汉籍的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严密关注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做到传染病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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