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时,《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
典型案例
黄国盛、林心勇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无效的,《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此处“参照”主要是指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
裁判规则解读
一、案例规则分析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通过工程款购买),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出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但是,该条解释并未明确参照的范围,是否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式、计算标准、支付条件均需要参照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不包括支付条件。
二、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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