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随主债权一并转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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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民法典》及原《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因《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是通过直接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来达到间接保护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目的,理论及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专属性,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

《最高院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版)一书指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现行解释中尚无定论。有意见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从权利且认可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承包人权利的实现,认为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后,则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已经实现,而受让人并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
但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最高院新近审理的再审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闫XX、第三人XX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受让人相应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该裁判观点,同时认为,肯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从属性及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可以增强受让人受让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意愿,而承包人尽早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实际上也间接保护了建筑工人的利益。案例索引:再审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闫XX、第三人XX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3号
判决作出时间: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裁判观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受让人相应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获得人民法院支持所要满足的四个要件,但该条规定仅能对抗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属于对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与金钱债权执行发生冲突时的裁判规则,对于不动产一般买受人,购买非用于居住的住宅,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精神,不享有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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