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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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供应及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地块的地基打桩工程分包给B公司,并约定A公司委派刘某某为工程合同履约代表及签证、打桩记录、工程结算等经济文件有效签认代表。

      结算书由A公司在合同书上的签字人签字或A公司的表见代理人签字或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A公司加盖工程部工程章或A公司加盖公章和B公司签字盖公章生效。

      同时,对款项支付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在合同最后一页,A公司加盖了公章,刘某某作为A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B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9月,因管桩价格上涨,A公司与B公司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对管桩价格进行重新调整,A公司加盖了公章,刘某某作为A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

       施工期间,B公司向A公司发函,对窝工费进行确认,刘某某在该函件上签字确认,同时,刘某某在施工收方记录表上签字,对管桩施工记录进行确认。

       2018年1月11日,B公司与刘某某签署了《管桩施工、销售结算书》,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金额为88万元,B公司在该结算书上盖章,刘某某在买受人现场代表签字处签字。

      同时,A公司在结算后的2018年2月,分三次向B公司账户共计转账20万元。其后,因项目业主资金链断裂,A公司未能及时付清B公司剩余款项,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支付款项无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经代理人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调取施工许可证后发现,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刘某某。经官方网站查询,刘某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登记在A公司。

       同时,A公司声称,涉案合同的A公司印章系假章。经鉴定,确系假章,刘某某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A公司遂要求驳回B公司起诉,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未支持A公司的抗辩理由,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将工程交刘某某负责、A公司的转账行为,B公司有理由相信案涉工程系A公司承建,刘某某系有权代表A公司的人员,支持B公司全部诉请。

      二审认为,刘某某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签署合同属于其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即便印章属于假章,B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刘某某能代表A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表见代理,谓代理人之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事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无权代理人有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

      1、无权代理;

      2、具有使行为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某的权利外观体现在:

      (1)持有A公司印章,即便该印章事后被鉴定为假章;

      (2)其二级建造师证书登记在A公司;

      (3)施工许可证显示刘某某系A公司项目负责人;

      (4)最重要的是A公司在结算后向B公司的转账行为。

      以上几点,让B公司具备了充足的理由去相信刘某某具有代理权限。当权利外观足够的时候,真章假章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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