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介绍两种在实践中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相应的方式存在的风险。
首先,许多小型的房开企业只开发了一个楼盘或项目的,公司股东会选择直接将公司全部股权进行转让,由新股东来负责进行继续的开发建设。
此时,各方的法律关系仅为股权转让,新股东自取得公司全部股权后也自然取得了相应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这样的模式下,在建工程的所有权是没有转变的,只是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发生了变化。
其次,许多房地产公司可能不止一两个项目在进行开发,此时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明显是不可能的,则只有采用资产并购的方式进行在建工程的转让。
其实,所谓的在建工程转让就是将房地产转让给相对方,进行转让的需要土地使用权证书,若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股权转让方案而言,在建工程转让的步骤和程序是比较繁琐的。
将房地产转让给相对方的方式首先需要分清是如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步骤和程序是不一样的。
而且在建工程转让的,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大致的条件为:土地出让金已缴纳完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相应部门同意;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等等)。这种方式对于股权转让而言,其风险较小,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之前公司开发的质量是否合格,该在建工程可能存在涉诉纠纷。
两种不同的方式,都会让该在建工程最终控制人发生变化,但是两种方式中的风险是不一样的,每个在建工程也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方式。当然,在实践中也可以选择和其他公司来进行开发该在建工程。
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