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 工程价款 上海工程律师
【案例索引】
枣庄源正建安工程公司、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四里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686号】
【基本案情】
二审判决四里石居委会对源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四里石居委会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出案涉总工程款,不应再承担源正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责任。此外,工程款利息系源正公司与坤诚公司之间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约束四里石居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四里石居委会是否应当就欠付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四里石居委会主张已向源正公司及坤诚公司实际支付了26463803.82元,超出了工程价款的总额。经本院审查,除其中两笔1468870元和771966元经坤诚公司认可外,其余款项或是四里石居委会与源正公司之间的借款,或是案外工程款,或是尚未发生的款项,均不能证明系作为案涉工程款实际支出。四里石居委会认可上述款项除涉及本案工程款外还涉及另案工程款,但认为两部分无法区分。鉴于四里石居委会不能证明其已支付的工程款超出对源正公司的应付工程款,故四里石居委会仍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二审判决四里石居委会就欠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且在2009年7月18日确定利率标准之日,源正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任振坤还担任四里石居委会的负责人,故四里石居委会对源正公司与坤诚公司约定工程款利息的情况亦为明知。现四里石居委会主张二审判决其承担工程款利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