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某村委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站发布了该村水电站机房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彭某以分宜县某工程部的名义办理了投标手续并中标。2013年11月10日,彭某与该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彭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该村水电站机房改造工程,该村委会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585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该村委会向彭某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宜县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0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某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按约定获取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被告分宜县某村委会支付原告彭某工程款108500元。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