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的施工主体,不具有实际施工人地位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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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   合同相对性      
【案例索引】
楚广杰、林先杰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949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楚广杰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四海建设公司、淮安明发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二审判决未支持楚广杰的前述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背离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出台目的,并且会使得楚广杰的工程款债权难以实现。油漆、涂料、吊顶工程属于建筑工作,做了上述工程的楚广杰及其班组是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四海建设公司、淮安明发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楚广杰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法院认定楚广杰无权向四海建设公司、淮安明发公司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本案中,楚广杰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其系挂靠彭云瑞的实际施工人,从其与彭云瑞的关系以及彭云瑞分劳务班组进行施工的事实来看,楚广杰并非独立的施工主体,不具有实际施工人地位,因此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四海建设公司、淮安明发公司主张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楚广杰仅有权依据劳务合同向彭云瑞主张案涉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彭云瑞已就涉案工程款(含楚广杰工程款)向四海建设公司、淮安明发公司提起了诉讼,因此楚广杰的案涉债权实际已由彭云瑞在进行主张,原审法院判决楚广杰向彭云瑞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当。
上海工程律师: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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