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转包中,次、后转承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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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  转包  承包      
【案例索引】
吕佐全、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048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对吕佐全向兴城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1.原审判决对主要证据未予采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以合同的相对性认定兴城公司与吕佐全无合同关系,适用法律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上海工程律师:关于兴城公司是否应当向吕佐全承担支付工程款的问题。1.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会宁水管所,承包方为兴城公司,兴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唐玉宏,唐玉宏又将工程再次转包给吕佐全。吕佐全与唐玉宏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收取唐玉宏工程款,吕佐全与唐玉宏为合同相对方。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相对性,认定吕佐全向兴城公司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并无不当。2.吕佐全主张兴城公司以其实际的授权和默认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据不足,不能推翻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相对性对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3.吕佐全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唐玉宏主张权利。同时,原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发包方会宁水管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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