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内部承包 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大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149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定徐大壮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施工协议无效,缺乏证据证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中城投五局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所属的分公司徐大壮项目部系公司的内部承包单位,中城投五局与徐大壮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徐大壮仅为鸡西分公司的内部职员,并非承包合同的主体,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3、4、5、6、7、8号楼及独立商服分包给徐大壮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中城投五局于2010年9月20日与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签订《滴道区煤矿棚户改造协议书》承包案涉金街花园小区工程后,其又以自己或鸡西分公司名义于2011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间先后与徐大壮签订案涉四份施工协议,将金街花园小区中3、4、5、6、7、8号楼及独立商服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徐大壮施工。中城投五局虽主张案涉四份施工协议承包人是鸡西分公司徐大壮项目部、徐大壮为鸡西分公司内部职员、其与徐大壮之间为合法有效的内部承包关系,但判断是否构成职工内部承包关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中城投五局认可其与徐大壮之间并无劳动合同、也未给徐大壮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其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中城投五局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