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判决依据无效《发包合同》的约定,免除了引洮管理局和中电建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错误。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应当以实际损失认定赔偿数额。(二)古典建设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均系实际发生,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经司法鉴定为13664787.30元。除原判决支持的342557.08元外,剩余损失13322230.28元,具体包括人工、材料及运费补差、特大强降雨灾害损失、2011年至2013年工作面影响待工损失、2013年至2014年工作面影响待工损失、施工图纸延误损失、征地延期损失,以上损失均已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定损失为342557.08元,古典建设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对损失认定错误,认为剩余损失13322230.28元也应予以认定,主张各项实际发生的损失有监理单位的审核确认并经司法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古典建设公司所称损失均为实际发生的损失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损失系经法院委托甘肃天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损失部分可确定的造价为342557.08元,不可确定的造价为13322230.28元,不可确定的造价由法院裁决。
案涉《分包合同》因违法转包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对双方无约束力,但该合同中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参照合同的约定认定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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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