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能以房屋已全部售出否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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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中铁大都公司享有相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中兴公司开发的案涉项目为纯住宅小区,在中铁大都公司一审诉讼时,中兴公司所开发商品房已全部售完,中铁大都公司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兴公司主张因涉案工程项目为住宅小区,已全部出售,故中铁大都公司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本案纠纷产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判定承包方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是就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买受人之间权利优先性的规定,建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并不享有该条款规定的权利请求权。故中兴公司以此条款否定中铁大都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海工程律师: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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