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完成工程款,是工程竣工备案的条件之一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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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律师: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由于案涉建设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履行移交某高层住宅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导致该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司、乙方为龚志山(广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落款部分分别盖有华厦公司及广缘公司的印章。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该工程坐落在公道镇花园集贸市场东侧,建筑面积为5400m [1],造价约为350万元,砖混4层,另加底层自行车库。
  二、甲方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证照,其余一切不负责,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人民币大写计(此处空白)元,此款在该工程主体封顶后付50%,余款50%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付结清,不得拖欠。三、乙方负责办理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合法经营,承担一切费用,手续齐全方可施工。
  上述合同签订时,华厦公司和公道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罗明玖。
  花园住宅楼工程项目于2007年6月30日开工,2009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2010年11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的建设单位栏由公道房地产公司盖章、居世奎签名,施工单位栏由华厦公司盖章。
  工程结束后,龚志山、罗明玖及居世奎曾就结账明细进行磋商,确认工程建筑面积为5603.97m [2],每平方米单价为655元,合计3670600.35元。三人还确认工程增加量为209534.23元(待定项未计算)。2010年2月4日,龚志山、罗明玖、居世奎签订结算会议纪要一份,其主要内容为:“1.该工程未完工程(按发包方现在要求不再做的工程)量通过三方实际测量计算,依据原合同图纸并按市场购人价结算。各种人工、材料以2007年8月市场购入价结算。2.总工程价款结算方法、价格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价格计算,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5603.97m [3]计算。3.2010年春节前发包方付给承包方工人工资及工程款60万元,其中17万当天给付,43万于2010年2月8日给付,否则承担5万元违约金。”
  另查明:华厦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广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砲筑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
  后因工程款未能付清,广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厦公司、公道房地产公司、居世奎共同偿还尚欠工程款1874404.77元。
(二)案例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提交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而导致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延误,从而应当赔偿因此导致的房产公司的损失的案件。鉴于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于工程竣工备案程序本身引发的争议也很多,因此,本案例对于理解建设工程中的工程竣工和备案问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就建设工程实践中的竣工备案而言,主要存在两个阶段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一阶段,是在工程现场的实际工程完成的情况下,经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所进行的现场验收。验收一般通过现场竣工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通常还需要通知当地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现场验收工作也并非是一次性能够完成的,通常按照不同的专业和工程分部分项,还会有不同的专业和阶段性验收工作。一旦建设工程通过现场验收,除必要的整改项目外,基本上施工单位是可以安排退场了。第二阶段的验收工作,主要是完成政府部门的竣工备案手续。这一阶段的工作与第一阶段的验收也存在很多重合的部分,主要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图纸、隐蔽验收记录等一系列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完成资料备案的工程。建设工程完成竣工备案手续,是相应建筑物办理产权证书的前提。
  建设工程领域里,在工程竣工阶段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工程款结算问题等非工程竣工本身而导致的争议各方的不配合行为。依据住建部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完成工程款,是工程竣工备案的条件之一。当然,我们理解作为工程竣工备案条件之一的支付完成工程款,更多的是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完成了必要的工程款项,其他如质量保修金等应当不受该法规的影响。不过,工程争议双方在工程款方面的争议,往往会延伸至工程竣工阶段,导致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在工程款等争议解决之前,往往无法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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