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对此,承包人应当注意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可为十八个月,新司法解释将期限延长亦是更利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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