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

  •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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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作为与总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的两个概念,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其做以区分。今天,我们来具体分析下。缺陷责任期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4条款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上是关于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规定。

质保期的规定 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的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质保期是与质量保证金挂钩的期限,当事人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同时,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返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质保期的特点,与缺陷责任期基本一致,而质保期常常与缺陷责任期混用的原因正在于此。 那么,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一样的吗?   
 实际上,早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引入缺陷责任期概念,并将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之间划上等号,缺陷责任期在制度功能上已经取代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质保期。而在此之后的相关法律法规、示范文本以及标准文本等文件中,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的表述,基本均采用缺陷责任期这一名称,因此,可以说,缺陷责任期已经取代了质保期,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不宜再采用质保期这一表述。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对比       接下来,我们说说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有哪几点不一样?    
  (一) 责任期限不同;    
  (二) 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    
 (三) 起算点的差异 ;      
(四) 责任来源不同;
(五) 承包人的履行义务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均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二者在一定期限内存在重合,这也是二者经常被混淆的原因之一。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不超过两年;而保修期系法定期限,通常在两年及以上,当事人甚至可以在法定期限基础上约定更长的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仅与缺陷责任期是否到期有关,与保修期并无直接关系。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如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仍应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在施工合同中,要注意对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分别进行约定,在工程合格之日起的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届满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以最大限度保障发包人的权利。厘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不同,无论是在合同审查中还是建设工程实务中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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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也欢迎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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